学生考勤是学生管理的重要内容,关系到学校良好风气的形成,同时也是学生评优、评先、评奖学金以及学生纪律处分等的依据。为加强我系学生考勤制度建设,树立良好的学习风气,特制定以下学生考勤制度:
第一条
学生考勤制度是学生管理的重要内容,辅导员、学生会干部、班干部和学生本人应提高对考勤制度重要性的认识,加强考勤制度建设。
第二条
班级考勤范围包括早读、上课、大型集体活动、实验实习、社会实践等,学生不得迟到、早退甚至旷课,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上者以旷课论处。
第三条
学生请假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,均须事先填写请假单(请假单在辅导员处领取),否则以旷课论处。请假单须相关老师或部门签署意见后方可有效,病假须附相关证明。
第四条
学生缺课累计旷课数量及相应处理如下(1节=1学时):
1、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—20学时,给予警告处分;
2、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1—30学时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3、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1—40学时,给予记过处分;
4、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41—50学时,给予留校查看处分;
5、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50学时以上,经教育不改,屡次违反校规校纪的,
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对达到上述任何一条规定者,将取消其评优、评先、评奖学金及贫困补助资格。
第五条
考勤办法:由学生会纪检部负责早读考勤、班干部轮流负责上课考勤,辅导员和学生会纪检部进行不定期抽检。考勤人员务必认真详实地填写考勤记录,并在规定时间将纪检表交学生会纪检部存档。学生会纪检部负责每周、每月、期末统计并在大厅公示。
第六条
各考勤人员务必按照本制度执行考勤,坚决杜绝敷衍了事、虚报等不负责任之行为,其工作表现将作为其评优、评先及奖学金加分的依据,对表现极差的班干部将免去其班干部职务。
第七条
本制度自即日起执行。
数学与信息工程系
2008年3月